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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和仲裁才是最优选择吗?

2018年7月27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案例】
1997年9月20日,1997年10月2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j97-004和dj97-006的两份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100万元。合同中并未对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做出具体约定。合同生效后,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甲公司则在支付了1100万元货款后停止了支付,尚欠乙公司货款1000万元。之后,乙公司多次甲公司催款未果。1999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清算阶段,并依法成立了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丙方”)
【本案的处理结果】
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根据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规则第44条条4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仲裁裁决”,在确认了该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之后,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00年9且1日前和2000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申请人支付500万元和450万元。
2、如被申请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前述的第1项义务,则除将向申请人承担全部1000万元的所欠款及调解、仲裁费用以外,还承诺以其位于某市x路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优先偿还对申请人的欠款。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若干元,与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仲裁费冲抵。如被申请人按照本裁决第1项完成付款义务,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如被申请人未完成本裁决第1项付款义务,则仲裁费将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届时,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若干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第1条规定的付款义务,结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按照仲裁裁决书的第2条和第3条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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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彭友信 [南宁]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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