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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

2018年2月6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年10月20日,[2003]民二他字第39号),载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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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彭友信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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