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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8年1月25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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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 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文章来源: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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