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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中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定金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2022年4月8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民事活动中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核心内容:在民事活动中,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留置权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只有通过适用,才能使其在运动中以动态的形式联结起来,发挥担保的作用。下面问您介绍六种常见的合同留置权的适用情形。


  六种常见的合同留置权适用情形: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定金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核心内容: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定金的法律效力。


  定金的效力表现如下: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知识延伸: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






文章来源: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南宁]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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