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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2018年7月4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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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彭友信 [南宁]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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