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承揽人需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履行保管义务吗?

2018年4月19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南宁]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ylwzj.com/art/view.asp?id=91202031400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违约责任常见承担方式有哪些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 2.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怎么理解?附条件合同的附随义务规定是什么?
  • 3.合同终止后有何义务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员工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负什么责任?
  • 4.买受人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合同违约需承担什么责任
  • 5.2019年先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后合同义务有何特征?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