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2018年2月14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文章来源: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南宁]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ylwzj.com/art/view.asp?id=90623266746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违约责任常见承担方式有哪些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 2.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怎么理解?附条件合同的附随义务规定是什么?
  • 3.合同终止后有何义务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员工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负什么责任?
  • 4.买受人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合同违约需承担什么责任
  • 5.2019年先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后合同义务有何特征?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