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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合同”效力之争

2018年1月25日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ylwzj.com/
荒地承包一百年

  1977年,为发展集体经济,江西省南丰县古城公社肖坊大队(现南丰县桑田镇肖坊村委会)组织群众开出了一片约3亩的沙洲地,并栽种过橘树、青菜等等,由于是集体的土地和果树,责任没有落实到人,还经常有各家各户的牛前去吃草践踏,橘树、青菜都难以长大,收成一直不好。为便于管理,大队将这块土地承包给吴求孙、刘福等村民,因承包期过短,也没有搞好。大队的领导们经过讨论,决定时间准备稍微长一些,要使承包人有积极性,并得到公社领导的支持。定下的人选是肖坊大队肖坊生产队方泉明,并用红纸写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肖坊大队将大桥头上的沙洲地承包给方泉明种橘树,承包期50至100年,承包费200元。由大队会计黎文龙起草,大队书记黎广文、民兵营长方泉孙、队长鄢余仁及承包人方泉明都签了名,还盖了大队的公章,合同就算成立了。肖坊村村民都知道沙洲地已经承包给了方泉明,至于具体的承包年限等细节,村民没有过问,也无人过问,因为当时承包那块地的风险很大,沙洲地有随时被冲走的危险,再则,虽然承包费仅仅200元,当时却不是小数目,可以买1000公斤稻谷。大多数群众还是不愿意冒这个风险的。
  高产时期欲毁约
  承包后,方泉明当年就投入了生产,栽种了橘树,前期并无收获。到了1991年大丰收时,却偏偏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冻害,橘树全部死亡,十多年精力和投资付诸东流。但是方泉明没有灰心,在1993年重新栽种上橘树,加大了投入,经过十年左右的经营和努力,橘园再度进入丰产挂果时期。然而到了2004年2月份,周围的群众再也忍不住了,找到方泉明,说合同到期了,要求归还。方泉明拿出红纸合同,说合同规定了承包期是50到100年,不同意归还。群众群情激愤,一致认为合同是假的,有一部分群众不听制止,进入果园强行进行生产。双方的纠纷先经过乡里的调解,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最后肖坊村委会将方泉明告上法庭,并有80多名群众到法庭“旁听”审判。
   合同效力成焦点
  肖坊村委会在法庭上诉称,我村于1984年1月份将本村大桥头的一块沙洲地承包给被告使用,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现承包期满要求被告归还时,被告却拿出一份用红纸写的合同,并主张合同期未满,不同意还地。经了解,当时合同是用信笺写的,并不存在红纸合同一事,而且承包期是20年,并不是50至100年,这有当时的有关村干部和其他知情人可以证明,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位于大桥头的一块沙洲地。
  方泉明在法庭上辩称,我向原告承包大桥头一块沙洲地时写有书面合同,合同上有当时的大队书记、民兵营长和生产队长的签名,并盖有大队公章,真实有效。原告称合同期是20年,是用信纸写的,纯属虚构事实。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所持有的红纸写的合同书是否真实有效?原告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当时只用信纸写了一份承包期为20年的合同,而不存在红纸写的承包期为50至100年的合同书,这张红纸合同书只是黎文龙个人在事后应被告要求写的,不是作为合同使用的,未签名更未盖公章,现被告出示的却不仅有签名,还盖有公章,这可能与被告之兄方泉孙后来当过大队副书记和书记有关,这份红纸合同的真实性有问题。而且根据1984年的国家政策,农业承包的期限都是15年,到1998年才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上规定农业承包延长30年,红纸合同上约定的“承包50至100年”的期限不仅在客观上不可能,在法律上也不允许,因而即使这张红纸合同是真实的,也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方坚持存在一份信纸写的合同,却不能向法庭提供,其主要依据是两位证人的证词,但这两个证人的证词存在明显矛盾,其他的三位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这样的证据不能推翻被告持有的有双方签名和盖章的红纸合同书。并且,证人黎文龙在接受调查时,明确承认这份红纸合同书是他在1984年根据会议记录亲笔所写。因而,可以看出,这份红纸合同书是真实的。原告称合同期订了50至100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是从1998年中央决定延长30年承包期来反推,并无法律依据,因而这份合同是合法的。至于承包50至100年的写法是不妥当的,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调整。
  法院判决“不可以”
  南丰县法院根据庭审认定案件事实为:1984年1月15日,原肖坊大队开会决定将位于大桥头的一块沙洲地承包给方泉明,双方约定“给个人承包土地是公有制使用权”。“责任制长期不变,可包五十至壹百年”,“承包费200元正(整)在五年内付清”等内容,并用红纸写有一份合同书。1987年1月16日,方泉明家向村里交了200元承包费。
  南丰县法院认为,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方的书证,因而对原告的关于承包期限为20年的证据依法不能采信。至于50年至100年承包期合法性问题,根据当时的农业承包政策,特别是1984年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同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二)项就指出“耕地承包期可延长至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期限即使是长于三十年的,也继续有效。可见,从农业承包政策和国家法律来看,农业承包提倡稳定、长期不变,提倡“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原、被告约定的承包期在当时来说虽然偏长,但并不违反农业承包政策,是不违法的。原告方以当时只允许承包15年,约定承包50至100年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至于承包50至100年的含糊表述,确有后患,今后双方应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明确。因此,法院依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受理费二千元,由原告肖坊村委会负担。肖坊村委会逾期没有上诉。

文章来源: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南宁]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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